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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净化车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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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08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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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净化车间.jpg

化妆品净化车间

1.化妆品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、耐磨、防滑、无毒、不渗水,便于清洁消毒。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,不积水,在最低处设置洁净地漏。

2.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,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,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,附近不得有污染源。

3.采用紫外线消毒的,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/平方厘米,并按照30瓦/10平方米设置,离地2.0米吊装。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/立方米。

4.含菌空气在化妆品的制造、静置、灌装、包装等环节极易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。

5.按照新版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要求: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/立方米,同时,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、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换气次数:十万级10-15次/小时;万级15-25次/小时;千级50-52次/小时;百级操作断面风速0.25-0.35m/s。

压差:主车间对相邻房间≥5Pa。

温度:冬季>16℃±2℃;夏季?<26℃±2℃;

相对湿度:45-65%(RH);噪声≤65dB(A);新风补充量:总送风量的20%-30%;

照度:≥300Lux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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